農業部 國家質檢總局公告第1712號
為防止動植物疫病及有害生物傳入,保護我國農林牧漁業生產和公共衛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規定,農業部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組織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攜帶、郵寄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名錄》,現予以發布。名錄自發布之日起生效,原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攜帶、郵寄進境的動物、動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名錄》((1992)農(檢疫)字第12號)同時廢止。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附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攜帶、郵寄進境的動植物及其他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名錄[1]
一、動物及動物產品類
(一)活動物(犬、毛除外【2】),包括所有的哺乳動物、鳥類、魚類、兩棲類、爬行類、昆蟲類和其他無脊椎動物、動物遺傳物質、
(二)(生或熟)肉類(含臟器類)及其制品;水生動物產品。
(三)動物源性奶及奶制品,包括生奶、鮮奶、酸奶,動物源性的奶油、黃油、奶酪及其他未經高溫處理的奶類產品。
(四)蛋及其制品,包括鮮蛋、皮蛋、咸蛋、蛋液、蛋殼、蛋黃醬及其未經熱處理的蛋液產品等。
(五)燕窩(罐頭裝燕窩除外)。
(六)油脂類,皮張、毛類,蹄、骨、角類及其制品。
(七)動物源性飼料{乳清粉、血粉等)、動物源性中藥材、動物源性肥料。
二、植物及植物產品類
(八)新鮮水果、蔬菜。
(九)煙葉(不含煙絲)。
(十)種子(苗)、苗木及其他具有繁殖能力的植物材料。
(十一)有機栽培介質。
(十二)土壤。
三、其他檢疫物類
(十三)動物尸體、動物標本、動物源性廢棄物。
(十四)菌種、毒種等動植物病原體,害蟲及其有害生物,細胞、器官組織、血液及其制品等生物材料。
(十五)轉基因生物材料。
(十六)國際禁止進境的其他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
注:1、通過攜帶或郵寄方式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經過國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審批許可,并具有輸出國或地區官方出具的檢疫證書,不受此名錄的限制。
2、具有輸出國官方獸醫出具的動物檢疫證書和疫苗接種證書的犬、貓等寵物、每人僅限一只。
聯系人:孫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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