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農村部等三部門聯合發布多種常用獸藥的殘留限量標準
2022年9月,農業農村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及市場監管總局聯合發布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41種獸藥最大殘留限量》(以下簡稱新標準),已于2023年2月1日起實施。該標準是《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GB 31650—2019)的增補版,兩個標準配套使用。
一、新標準與原標準比較
二、術語的變化
增加了“殘留標志物”的定義。
殘留標志物(Marker Residue):指動物用藥后在靶組織中與總殘留物有明確相關性的殘留物。可以是藥物原形、相關代謝物,也可以是原形與代謝物的加和,或者是可轉為單一衍生物或藥物分子片段的殘留物總量。
三、技術要求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41種獸藥最大殘留限量》(GB 31650.1-2022),41種在動物性食品中限量標準的藥物,主要為以下兩種情況:
1、新增的獸藥16種,97個限量值(見表2);
其中,停用藥物4種,即洛美沙星、諾氟沙星、培氟沙星和氧氟沙星為農業部公告第2292號中在食品動物中停止使用的4種獸藥。同CAC限量標準的藥物5種。已發布過試行限量標準的藥物7種。
2、GB 31650-2019已經規定的獸藥25種,新增了25個限量值;
25種獸藥是GB 31650-2019中規定產蛋期禁用藥物,此次新增了對不同動物種類中的蛋組織制訂了最大殘留限量(見表3)。
四、蛋類、奶、蜂蜜及魚類更新內容
蛋:GB 31650.1-2022中靶組織為“蛋”的藥物共29項,其中,補充GB 31650-2019產蛋期禁用藥物限量25項,增加農業部公告第2292號規定的停用藥物限量4項。雖然本次新增了在食品中的最大殘留限量值,但并不意味著可以在食品動物或產蛋期中使用,仍要遵守農業部公告第2292號及GB 31650-2019中的停止使用和產蛋期禁止使用的規定。臨床上使用蛋雞產蛋期或乳畜泌乳期禁用的藥物,或在雞蛋、牛奶中檢出相關藥物的殘留,屬于養殖環節超范圍、不規范用藥范疇。增修訂停用藥和產蛋期禁用藥物蛋中的最大殘留限量,為停用藥物、產蛋期不得使用藥物的檢出提供法定判定依據。
奶:GB 31650.1-2022中靶組織為“奶”的藥物7項,其中,發布過試行限量標準的藥物3項(氟尼辛40μg/kg、美洛昔康15μg/kg、馬波沙星75μg/kg),增加停用藥物限量4項(氧氟沙星2μg/kg、諾氟沙星2μg/kg、培氟沙星2μg/kg和洛美沙星2μg/kg)。
蜂蜜:GB 31650.1-2022中靶組織為“蜂蜜”的藥物4項,增加停用藥物限量(氧氟沙星5μg/kg、諾氟沙星5μg/kg、培氟沙星5μg/kg和洛美沙星5μg/kg)。
魚類:GB 31650.1-2022中靶組織為魚類“皮+肉”的藥物7項,其中,增加停用藥物限量4項(氧氟沙星2μg/kg、諾氟沙星2μg/kg、培氟沙星2μg/kg和洛美沙星2μg/kg)。
五、檢測結果判定
1、對于需要制定限量的獸藥根據藥物在不同動物種類及靶組織的最大殘留限量值進行判定:檢測結果大于等于最大殘留限量值判定為不合格,檢測結果小于最大殘留限量值判定為合格。
2、對于禁用藥物或允許作治療用,但不得在動物性食品中檢出的獸藥按照不得檢出進行判定。注意4種停用的喹諾酮類獸藥及25種產蛋期禁用的獸藥在2023年2月1日前仍按不得檢出進行判定,在2023年2月1日后按新標準中制定的最大殘留限量值進行判定。
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41種獸藥最大殘留限量》的發布,
是對我國食品中獸殘最大殘留限量的補充,進一步健全完善了我國獸藥殘留標準體系,
為停用藥物、產蛋期不得使用藥物的檢出提供法定判定依據,為我國食品安全監管、保障食品質量安全和促進進出口貿易提供重要技術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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